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9-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学位与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和学术造诣较深、参加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从本学科中指导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学院(系、所)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产生。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五条 凡出国1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成员的正常程序进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五、确定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八、制定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十一、审查申报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名单;
十二、遴选和复审博士生指导教师;
十三、遴选和复审硕士生指导教师;
十四、布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直博生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委员会主席及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人、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对学位申请者应逐个、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建议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查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变动;
七、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或评估;
八、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新增申请和资格复审;
九、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新增申请和资格复审;
十、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一、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接受学位申请,负责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审批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人、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提供相关材料,供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时参考;
六、办理学士、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七、将授予学士学位人数,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八、学位论文的收集、整理和学位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九、组织学科、专业评估工作;
十、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与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
十一、处理与学位有关的日常事务;
十二、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工作中皆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二、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在审定学位授予时,必须逐个审查。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二)对有争议的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在作出裁决时,应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服从和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裁决:
1、对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或申诉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书面决议并告知异议人,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异议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仍有争议的,可在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后30日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裁决。
2、对学位授予问题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授予学位后的9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以复审后的决议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